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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企业【行业政策】汽车行业一周要闻回顾(2021年9月20日-9月26日)
发布时间:2024-06-12 01:01:18 分类:行业要闻 点击量:

  9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5批)》的达标车型共2192款。 其中,客车达标车型61款; 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12款; 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228款; 牵引车辆达标车型131款; 挂车达标车型760款。

  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监督检查结果》。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行为,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企业发现共有7家企业的8个车型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主要情况如下:

  2家企业的2个车型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涉及30分钟最高车速、前排座椅安全带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2家企业2个车型产品分别为: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NJL6420EV3 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DFM7000G1F9BEV 纯电动轿车)

  4家企业的4个车型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涉及说明书、整备质量、座椅面料燃烧速度、医疗器械企业整车铭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4家企业的4个车型产品分别为: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GTQ6119BEVH21 纯电动客车;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的CAT6858CRBEV 纯电动城市客车;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NJL6809EV15 纯电动城市客车;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DD6109EV13 纯电动城市客车)

  2家企业的2个车型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涉及驾驶室两侧喷涂的字样高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整备质量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2家企业的2个车型产品分别为:山东蓝诺汽车有限公司的SC6105ABEV 纯电动城市客车;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CSR6110GSEV3 纯电动城市客车)

  对上述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型,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及《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查明产品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

  9月2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 称,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起草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四条。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行业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调整相关制度设计。一是调整了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依据、许可条件、医疗器械企业许可程序、许可证件、许可经营及相关处罚条款内容。二是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流程、变更和终止经营等要求,以及备案信息公示等相关要求。三是明确驾培机构按照备案事项开展培训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四是将其他涉及许可的相关表述统一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完善教练员相关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企业。一是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二是落实驾培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驾培机构应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和学员评价制度,明确驾培机构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要求。三是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细化了教练员相关行为要求。四是针对残疾人驾驶培训面临的实际问题,优化调整残疾人驾驶操作教练员要求,便利驾培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

  (三)进一步规范培训教学过程。一是明确驾培机构培训教学活动和结业考核相关要求,规范培训考核流程。二是明确驾培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教学的要求。三是推进培训考试衔接,明确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机制。

  (四)进一步提升培训服务水平。一是以学员满意度评价为基础,通过调整完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制度,引导驾培机构提升培训服务水平。二是调整完善驾培机构需公示的相关信息,增加了公示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要求。三是鼓励学驾双方签订培训合同、驾培机构为学员提供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保护学驾双方合法权益。

  (五)加强相关管理制度衔接。一是根据《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删除了外商投资驾驶培训行业的管理规定。二是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附则中调整完善了相关表述。

  (六)对应修订了有关法律责任。一是明确未按规定备案、备案不属实、未按规定变更备案、超越备案事项等的处罚措施,同步删除了涉及许可管理相关处罚条款。二是调整了对驾培机构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医疗器械企业。三是对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应调整了相应处罚措施。

  (七)修订了有关附件内容。一是按照备案条款要求,增加了附件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表,明确备案需要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 并从解决行业反映突出问题的角度出发,结合各类车型培训考试项目的实际需求,在附件1中将培训车型分为五类。二是根据本次修订的相关条款要求,对《培训记录》和《学员登记表》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在附件4《结业证书》中增加了学员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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